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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消防
	14.0.1 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止或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4.0.2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规定。
	14.0.3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14.0.4 储能系统建筑物宜与其他生产、生活建筑物分区布置。
	14.0.5 建筑物的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条文说明
    
	14.0.4 电化学储能种类较多,对建筑防火要求各不相同,且布置位置可以相对集中,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对其有详细要求,且运行中不需要设置现场值班人员,采用远程监控即可,故推荐独立分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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