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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联合发电站建筑
	10.2.1 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设备布置、安装、运行、检修、办公及生活的要求;
	    2 应满足内外交通运输的要求;
3 应满足站房结构布置的要求;
3 应满足站房结构布置的要求;
	    4 应满足站房内采暖、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5 应满足防火、防潮、防尘、防噪声的要求;
6 应满足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6 应满足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7 按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应合理采用联合布置。
	10.2.2 建筑设计应采取建筑节能措施,节能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质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基本热工性能;
	    2 宜利用自然采光。
	
		10.2.3 建筑物门窗应根据建筑物通风、采暖和采光要求布置,对有空调装置、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房间宜采用高效节能门窗。
	
		10.2.4 建筑物屋面保温隔热层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站房内通风、采暖要求设置。
	
		10.2.5 建筑物应预留设备搬入口,设备搬入口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设置。
	
		10.2.6 电池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0.2.7 建筑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0.2.8 屋面防水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采用内排水时,控制室和电气设备室不宜设置内排雨水管。
	
		10.2.9 高度超过6m的建筑物应在室外设置通向屋面的爬梯。
		
			10.2.10 屋外构筑物应采用有效的防腐措施。钢结构应采用热浸镀锌、喷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对处于严重锈蚀地区的钢构件、易积水和难以维修的部位,宜采取加强防腐措施。
		
			10.2.11 架构、设备支架等构筑物应根据电压等级、规模、施工及运行条件、制作水平、运输条件及当地的气候条件确定,外形应相互协调。
	条文说明
    
	10.2.2 主控制室宜具备良好的朝向,便于观察屋外配电装置。
	控制室宜用天然采光,屏位布置及照明应避免表盘上的眩光。
	10.2.6 电池室设计应有利于其室内通风顺畅,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产生空气流通盲区。可在屋顶设置天窗、排气孔改善电池室上部空间的通风环境。
	    电池室应防止太阳光直射室内,当设有采光窗时可采用遮阳帘等遮光措施。布置有酸性电解液且为非密闭结构电池的电池室,地面应采用易于清洗的耐酸材料,墙面及顶棚宜涂耐酸漆,楼地面标高宜低于相邻房间,过道的楼地面标高不小于20mm,并应设置坡度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通过耐酸的排水管沟排出并妥善处理。布置有强碱性或其他腐蚀性电解液的电池室,地面、墙面、顶棚亦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电池设备布置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电池设备布置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电池室及其他电气设备房的通风口、孔洞、门、电缆沟等与室外相通部位,应设置防止雨雪、风沙、小动物进入设施。通风窗、通风机、孔洞的一侧可设细孔钢丝网,门槛处应设置挡鼠板。
	
		    采用酸性电解液且不是封闭结构的电池,电化学储能电池室应设置耐酸性的地面或平台。
	
		10.2.7 主控制室、站用电室、蓄电池室、屋内配电装置室等有防火要求的电气设备用房应采用不同等级的防火门。
	
		10.2.8 布置有重要电气设备、电化学储能电池的建筑物屋面防水等级采用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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