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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竖向布置
	8.4.1 电站的公共生活区、升压配电区、储能系统区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标高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降低场地平整的费用,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应使挖方量与填方量接近,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2 站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宜为0.5%~2%,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3 地处山坡地区光伏发电站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稳定;
	    4 场地整体应坡向布置生活、消防水池等水源供给点以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化粪池等污水排放点,供水点宜布置在海拔较高处,污水排放点宜布置在海拔较低处。
	8.4.2 建(构)筑物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方便的要求。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合理交叉、便于维护、排水畅通。
	8.4.3 场地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确定,并应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
	
		    2 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道的两侧设排水设施;
	
		    3 山区或丘陵地区联合发电站,在站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站区的设施。
	
		8.4.4 公共生活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时,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8.4.5 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确定。
	
		8.4.6 主要生产建筑物的底层设计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0.3m及以上,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0.15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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