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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站址选择
	4.0.1 站址选择应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地区自然条件、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交通运输、接入电网及其他设施等因素确定。
	4.0.2 在选址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并应根据相邻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矿企业条件,结合城市规划、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需求综合确定。
	4.0.3 站址选择应根据电网结构、电力负荷、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要求和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站的影响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性比较后确定。
	4.0.4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防洪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和《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的规定。
	4.0.5 站址选择应避开危岩、泥石流、岩溶发育、滑坡的地段和发震断裂地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
	
		4.0.6 当采用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混合布置时,站址应避开采空区;当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分开布置时,风力发电机、储能站和变电站不应布置在采空区。当光伏方阵布置在采空区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0.7 站址应选择在地质结构相对稳定地区,并与活动性断裂保持安全距离。站址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应在9度及以下。
	
		4.0.8 站址选择时,光伏方阵区域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物严重污染的地区,风力发电区域选址应避免与周边已有风电场之间的相互影响。
		
			4.0.9 站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不应设在有开采价值的露天矿藏或地下浅层矿区上。站址地下深层压有文物、矿藏时,应对文物和矿藏开挖后站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4.0.10 站址选择宜利用荒地、劣地,并应做好植被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量,节约用地,减少房屋拆迁和人口迁移,不得破坏原有水系。
		
			4.0.11 站址选择应结合联合发电站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电力系统的出线走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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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一节:5 风能、太阳能资源与电网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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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站址选择
 - 5 风能、太阳能资源与电网特性分析
 - 5.1 一般规定
 - 5.2 风能资源分析
 - 5.3 太阳能资源分析
 - 5.4 风能资源和太阳能资源互补特性分析
 - 5.5 电网特性分析
 - 6 联合发电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联合发电系统配比
 - 6.3 主要设备选择
 - 6.4 风力发电系统
 - 6.5 光伏发电系统
 - 6.6 储能系统
 - 6.7 联合发电站发电量计算
 - 6.8 接入系统
 - 7 联合发电功率预测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硬件要求
 - 7.3 软件要求
 - 7.4 性能指标
 - 8 站区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建(构)筑物的布置
 - 8.3 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布置
 - 8.4 竖向布置
 - 8.5 风力发电机布置
 - 8.6 光伏方阵布置
 - 8.7 储能系统布置
 - 8.8 站区安全防护设施
 - 9 电气
 - 9.1 一般规定
 - 9.2 主变压器
 - 9.3 电气主接线
 - 9.4 站用电系统
 - 9.5 直流系统及UPS
 - 9.6 配电装置
 - 9.7 无功补偿装置
 - 9.8 电气二次
 - 9.9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 9.10 电缆选择与敷设
 - 9.11 集电线路
 - 10 建筑与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联合发电站建筑
 - 10.3 联合发电站结构
 - 11 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给水排水
 - 11.3 暖通与空调
 - 1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环境保护
 - 12.3 水土保持
 - 13 职业安全
 - 14 消防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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