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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公共安全设施
	6.12.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与新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检验和验收。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设施应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改扩建时同步进行改扩建。
	6.12.2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相协调,不应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共开放性。系统建成运行后,轨道交通应能满足高峰时段的使用需求。
	6.12.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综合运用公共安全技术资源,配合安全政策、防范程序、防范行动,协调运用威慑、阻止、探测、延迟和反应策略。
		6.12.4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等多重措施构建一体化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应相互配合,并应能支撑人力防范。
	
		6.12.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合理布设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安全检查设备、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置设施及相关用房等安防设施。
	
		6.12.6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安防集成平台等技术防范系统。
	
		6.12.7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应集成为一个整体,由独立的安防集成平台统一管理。
	
		6.12.8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6.12.9 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安全的重要设施的通道门、系统和设备管理用房房门应设置电子锁等出入口控制装置。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应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紧急开门控制按钮。
	
		6.12.10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并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6.12.11 在地下至高架的地面开口过渡地段、隧道出入口,应设有空间隔挡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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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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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一般要求
 - 2.2 规划
 - 2.3 杂散电流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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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应急设施
 - 3 限界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体及内装
 - 4.3 牵引和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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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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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 6 机电设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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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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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 6.5 给水、排水系统
 -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6.7 综合监控系统
 -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 6.11 乘客信息系统
 - 6.12 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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