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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土建工程应提供满足轨道交通预期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乘降疏导和应急疏散、车辆与机电设备系统安全运行和维护、抗灾减灾、人防等方面基本要求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5.1.2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线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地形环境以及荷载特性、施工工艺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评价,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5.1.3 主体结构工程以及结构损坏会对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结构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00年,其他结构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
	5.1.4 当高架结构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立交或跨越河流时,桥下净空应满足行车、排洪、通航的要求。
	5.1.5 当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时,应具备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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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要求
 - 2.2 规划
 - 2.3 杂散电流防护
 -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 2.5 应急设施
 - 3 限界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体及内装
 - 4.3 牵引和制动
 -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 4.5 安全与应急
 - 5 土建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线路工程
 -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 5.4 车站建筑
 - 5.5 结构工程
 -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 6 机电设备系统
 - 6.1 供电系统
 - 6.2 通信系统
 - 6.3 信号系统
 -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 6.5 给水、排水系统
 -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6.7 综合监控系统
 -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 6.11 乘客信息系统
 - 6.12 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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