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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应急设施
	2.5.1 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国家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空间和设施安排,包括设置应急场地、疏散通道、救援通道、应急指挥场地,设置应急广播、应急通信、公告设施和设备等应急专用设施,以及设置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专用空间和条件,统筹设计,同步建设。
		2.5.2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大客流事件响应预案的客流集散空间、运输运力配置应与工程能力协调。
	
		2.5.3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下列应急空间或设施,并应具备相应的功能:
	
		    1 应设置应急情况下乘客安全滞留空间,包括区间线路轨道中心或道岔区旁侧乘客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滞留的空间,并应具备相应的疏散能力;
	
		    2 应设置区间线路疏散通道,出入口和自动扶梯应能在应急状态下迅速转变为疏散模式,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能转换为释放状态;
	
		    3 应设置应急疏散场地、疏散通道,确定疏散指挥岗位位置;
	
		    4 应设置通信指挥系统和事件响应机构通信方式;
	
		    5 应显示和广播疏散信息,设置救援标志、疏散照明和疏散导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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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要求
 - 2.2 规划
 - 2.3 杂散电流防护
 -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 2.5 应急设施
 - 3 限界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体及内装
 - 4.3 牵引和制动
 -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 4.5 安全与应急
 - 5 土建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线路工程
 -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 5.4 车站建筑
 - 5.5 结构工程
 -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 6 机电设备系统
 - 6.1 供电系统
 - 6.2 通信系统
 - 6.3 信号系统
 -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 6.5 给水、排水系统
 -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6.7 综合监控系统
 -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 6.11 乘客信息系统
 - 6.12 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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