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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数据中心的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7.1.2 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数据中心,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7.1.3 主机房与其他房间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条文说明
    
	7.1.1 电子信息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热,这些热量如果不能及时排除,将导致机柜或主机房内温度升高,过高的温度将使电子元器件性能劣化、出现故障,或者降低使用寿命。此外,制冷系统投资较大、能耗较高,运行维护复杂。因此,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采用合理可行的制冷系统,对数据中心的可靠性和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7.1.2 数据中心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时,设置独立空调系统的原因如下:
	    (1)数据中心与其他功能用房对空调系统的可靠性要求不同;
	    (2)数据中心环境要求与其他功能用房的环境要求不同;
	    (3)空调运行时间不同;
	    (4)避免建筑物内其他部分发生事故(如火灾)时影响数据中心安全。
	7.1.3 主机房的空调参数与支持区和辅助区的空调参数不同,宜分别设置不同的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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