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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用电设备
	9.5.1 文物建筑宜选择低温照明灯具,确需设置高温照明灯具时,灯具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对照明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选择适宜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
	9.5.2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不宜靠近高温部位、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构件上;确需安装时,应采取隔热、散热和阻燃等保护措施。插座的设置位置宜根据用电设备的安装位置确定。
	9.5.3 文物建筑确需设置电加热器具时,应安装在不燃材料或不燃构件上,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并在无人时断电。电加热器具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9.5.4 文物建筑日用电器的配电及线路保护器设置应符合GB50055的相关规定。
	9.5.5 文物建筑的普通照明、插座配电回路因建筑环境风貌限制无法分开设置时可使用同一回路,且回路上安装的插座不应大于2个,并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9.5.6 文物建筑不宜设置空调,确需设置时应采用专用线路配电,并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9.5.7 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远离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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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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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总体要求
 - 5 现场勘察与火灾风险评估
 - 5.1 现场勘察
 - 5.2 火灾风险评估
 - 6 消防安全布局
 - 6.1 总体布局
 - 6.2 消防道路与灭火救援装备
 - 6.3 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
 - 6.4 平面布置
 - 6.5 安全疏散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要求
 - 7.2 消火栓系统
 - 7.3 消防用水量
 - 7.4 消防水源
 - 7.5 供水设施
 - 7.6 自动灭火系统
 - 7.7 可移动灭火装置
 - 7.8 管道敷设
 -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1 一般要求
 - 8.2 系统设计
 - 8.3 火灾探测器
 - 8.4 系统设备的设置
 - 8.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 电气
 - 9.1 一般要求
 - 9.2 消防电源及供配电
 - 9.3 配电设备
 - 9.4 配电线路
 - 9.5 用电设备
 - 9.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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