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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系统设备的设置
	8.4.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私人产权的民居类或无人员活动的文物建筑,以及核心防火保护区的非文物建筑,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外部不影响文物建筑风貌的位置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其他文物建筑宜在疏散通道或出口处不影响风貌的位置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建筑内有人员活动的任何位置至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b)院落式文物建筑应在每个院落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c)由砖木或木建造的门楼、山门、过街楼、风雨桥等开敞、半开敞空间的文物建筑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d)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亭子,应在亭子外适当位置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4.2 除私人产权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外,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位置宜同时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8.4.3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b)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及有人值守的文物建筑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c)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报警外线电话。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仅在主消防控制室设置外线电话。
	
		8.4.4 应结合平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文物建筑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a)民居或无人员活动场所,可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b)已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且室内任一点至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大于15m的场所,可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c)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文物建筑,宜配置消防锣或手持扩音喇叭等人工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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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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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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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要求
 - 8.2 系统设计
 - 8.3 火灾探测器
 - 8.4 系统设备的设置
 - 8.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 电气
 - 9.1 一般要求
 - 9.2 消防电源及供配电
 - 9.3 配电设备
 - 9.4 配电线路
 - 9.5 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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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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