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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要求
	4.1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应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论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4.2 文物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应按照最低限度干预的原则,优先利用或者改造现有的消防设施。所有保护措施、施工工艺应可逆,并不应破坏文物建筑本体。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应经过前期试验,证明切实有效,对文物建筑长期保存无害、无碍,方可使用。
	4.3 已公布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的文物建筑,应遵循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进行防火设计。其规划区域内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道路、消防通信和供配电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该区域总体建设规划。
	
		4.4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应以核心防火保护区内的消防安全总体布局、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供配电、有电气火灾风险的配电系统改造设计为主,兼顾外围防火保护区的消防安全总体布局、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以及为核心防火保护区服务的供配电设施等。
	
		4.5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中涉及的设备、设施和管线,其选型、选材、设置位置和方式应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并注重与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协调。文物建筑不宜采取机电抗震措施。
	
		4.6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用房的选址宜利用非文物建筑。
	
		4.7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核心防火保护区内新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微型消防站、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所、消防水泵房以及消防水池时,应选择对文物建筑本体和环境风貌影响最小的方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8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方案中应编制施工单位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的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消防设施操作、管理、常见故障处理等培训的内容。
		
			4.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应形成完整的文件资料,并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经文物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后方可实施。文件资料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6号)中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4.10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适用于文物建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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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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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体要求
 - 5 现场勘察与火灾风险评估
 - 5.1 现场勘察
 - 5.2 火灾风险评估
 - 6 消防安全布局
 - 6.1 总体布局
 - 6.2 消防道路与灭火救援装备
 - 6.3 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
 - 6.4 平面布置
 - 6.5 安全疏散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要求
 - 7.2 消火栓系统
 - 7.3 消防用水量
 - 7.4 消防水源
 - 7.5 供水设施
 - 7.6 自动灭火系统
 - 7.7 可移动灭火装置
 - 7.8 管道敷设
 -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1 一般要求
 - 8.2 系统设计
 - 8.3 火灾探测器
 - 8.4 系统设备的设置
 - 8.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 电气
 - 9.1 一般要求
 - 9.2 消防电源及供配电
 - 9.3 配电设备
 - 9.4 配电线路
 - 9.5 用电设备
 - 9.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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