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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用水量
	7.3.1 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按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确定。
	7.3.2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为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
	    b)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系统时,应按其中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c)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7.3.3 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7.3.4 建筑体积大于1500m³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其他文物建筑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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