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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消防电源及供配电
	9.2.1 文物建筑的下列消防用电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a)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备用泵不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电动机消防水泵的消防用电;
	    b)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消防用电;
	    c)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消防用电。
	
		9.2.2 文物建筑的下列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a)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备用泵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电动机消防水泵的消防用电;
	
		    b)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在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且消防备用泵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电动机消防水泵的消防用电;
	
		    c)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消防用电。
	
		9.2.3 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供电要求时,应设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结合消防负荷容量和分布、配电线路的敷设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性能可靠、维护简单的自备电源;
	
		    b)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动力设备不应选择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电源装置(EPS)、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9.2.4 核心防火保护区内设置的柴油发电机房或柴油机消防泵房,应采取确保机组和燃油安全的可靠措施。
		
			9.2.5 变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变电所的选址应符合GB 50053的规定;
		
			    b)核心防火保护区内不应选择带可燃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
		
			    c)有多个变配电所时,宜设置配电网监控自动化系统;
		
			    d)变配电所的电气设计、配变电装置布置、并联电容器设置及对相关专业要求应符合GB 50053的规定。
		
			9.2.6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柴油发电机房应布置在便于机组运输、安装且靠近消防水泵房的位置,机房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b)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近代现代文物建筑内时,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GB 51348对柴油发电机房布置的规定;
		
			    c)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和储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
		
			    d)环境温度不满足柴油发电机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可靠的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湿度较高的地区,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e)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灭火设施。当其他建筑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其他建筑或部位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
		
			9.2.7 当采用静音型箱式柴油发电机组时,可不设置柴油发电机房。
		
			9.2.8 核心防火保护区配电系统的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防火分隔区或建筑使用功能分区供电;
		
			    b)低压配电改造设计应符合GB50054、GB 51348的规定;
		
			    c)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51348的规定。
		
			9.2.9 文物建筑电气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GB 50057、GB 50343、GB 51017、GB 513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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