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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电信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石油储备库内部以及储备库与外界之间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类型信息通信的需要。
12.1.2 电信系统应设置行政电话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络、无线电通信系统、电视监视系统、周界报警系统、智能卡系统(包括门禁系统和巡更系统)等。可根据需要设置调度电话系统。
12.1.3 对于依托已有工程设施建设的石油储备库,电信系统设计应按照石油储备库生产和管理体制的要求,充分考虑依托已有工程设施的电信系统。
12.1.4 电信系统与当地电信公司的接口和信号制式,应符合当地电信公网的技术要求。
12.1.5 电信设备供电应采用220V(AC)/380V(AC)作为主电源,在主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有保证电信设备供电的措施。对于有直流供电端的电信设备,应配备直流备用电源;对于无直流供电端的电信设备,应采用UPS供电;在已配置直流备用电源的情况下,小容量交流用电设备,也可采用直流逆变器作为保障供电的措施。
12.1.6 室内电信线路.非防爆场所宜暗敷设,防爆场所应明敷设。
12.1.7 室外电信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区敷设的电信线路宜采用电缆沟、电缆管道埋地、直埋等地面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充沙填实;
2 生产区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以上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保护管或带盖板的电缆桥架等方式敷设;
3 非生产区的电信线路可采用带盖板的电缆桥架在地面以上敷设。
12.1.1 储备库电信系统的作用在于为储备库生产和管理提供电信支持,为储备库提供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方面的保障。
12.1.2 本条规定了储备库电信系统一般应包括的内容,这些电信设施是保证石油储备库通信可靠畅通、保障储备库安全的有效手段。
12.1.3 对于依托已有工程设施建设的储备库,如果其运营管理与已有工程设施融为一体,其电信系统与已有工程设施的电信系统兼容,相互联网,以实现电信系统的方便和畅通。如果储备库的运营管理与已有工程设施相对独立,其电信系统相对独立组网,在不影响独立组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依托已有工程设施的电信设施。
12.1.7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电信线路在火灾事故中免受损坏。“生产区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以上敷设的电缆”,主要指与设备电缆接头处以及其他不便采取地面下敷设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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