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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排水
9.2.1 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9.2.2 室外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前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在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利用系统。
9.2.3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9.2.4 生产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废水的性质、水质、水量以及废水处理工艺确定,宜采用自流方式排水。
9.2.5 厂区应设事故收集池,其容积应包括装置区露天部分雨水、事故泄漏量及事故时消防用水量。
9.2.6 高浓度含氟废液输送管宜明装敷设。架空敷设时,在管件或接口处宜采取防腐措施;管沟内敷设时,排水管支架应采取防腐处理,并应设事故排水贮存功能的措施。
9.2.7 当排水管道穿越厂房洁净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9.2.2 室外排水采用雨水和污水分流是基本的要求,对缺水地区,采用雨水回收利用对节约用水是非常必要的。
9.2.4 废水分类收集不仅是为满足废水处理工艺要求,同时也为保证各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采用重力式排水系统能有效避免管道堵塞,减少系统的维护工作量。
9.2.5 计算事故池容积时,装置区区域内(露天部分)雨水量取该区域内的日平均降雨量(由年平均降雨量除以年平均降雨日数得到)。
9.2.6 高浓度含氟废液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有可能在输送管道的薄弱处发生泄漏。为避免泄漏影响生产、威胁人身安全及污染周围环境,应考虑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还应加强日常维护。做到及早发现泄漏,及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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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环境保护
 - 11.2 安全
 - 11.3 卫生
 - 12 节能、余热回收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生产工艺
 - 附录A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B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C 主要房间空气洁净度、温度、湿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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