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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湿地水系布局及水形态
5.2.1 在满足设计泄洪流量的前提下,应维持河流湿地天然河系的连通性,宜保留滩地和沙洲,并应优先采用生态防护措施维持岸线稳定,不应进行影响现有水流形态和河势的改造工程。
5.2.2 应对湖泊湿地天然水体形态和水体交换方式进行保护,并应修复萎缩的水体面积和流路;在生态保育区之外的区域,宜利用地形起伏变化以及水面宽窄、岸线蜿蜒变化,控制水流线路和速度,改善水质,营造景观。
5.2.3 宜保持坑塘、沼泽湿地的现状水体形态,应合理设计水体岸线,并应保持适宜的水深及流速。
5.2.4 人工湿地应布设在靠近水源且地面高程相对较低处。
    
      
5.2.2 应对湖泊湿地天然水体形态和水体交换方式进行保护,并应修复萎缩的水体面积和流路;在生态保育区之外的区域,宜利用地形起伏变化以及水面宽窄、岸线蜿蜒变化,控制水流线路和速度,改善水质,营造景观。
5.2.3 宜保持坑塘、沼泽湿地的现状水体形态,应合理设计水体岸线,并应保持适宜的水深及流速。
5.2.4 人工湿地应布设在靠近水源且地面高程相对较低处。
条文说明
    
	5.2.1 河流湿地的形态及布局以保障行洪安全为首位。在满足河道行洪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依托河道主河槽建设的湿地公园,在用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保护与修复河流平面形态的蜿蜒特征,避免人工裁弯取直。依托河漫滩建设的湿地公园,需要依据河流水资源条件,以维持和恢复一定宽度的难地、沙洲,以维持栖息地条件。
	    在保证抗冲刷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岸坡防护采用具有透水性和多孔性特征的生态型岸坡防护材料和结构,易于水体入渗、植物生长和鱼类产卵。
	5.2.2、5.2.3 湖泊、坑塘等湿地尽量保留原有的形态特征和水系结构。历史上的湿地面积可能很大,目前恢复到何种程度,要基于水土资源条件。禁止以修复湿地形态的名义,不顾当地水土资源条件,挖湖造景,盲目扩大水面。对临近湖泊、库塘、沼泽的岸缘可进行局部微地形调整,以营造景观游览区域。根据需要可对一些过陡地形削减坡度,以减缓水流的冲击和侵蚀;对开阔难地适当改造,营造湿地水鸟的栖息地。
	5.2.4 人工湿地布置在公园内相对高程较低处并与自然排水相结合,可以使地表排水顺利汇入较近的湿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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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一般规定
 - 5.2 湿地水系布局及水形态
 - 5.3 水源、水量及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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