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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形和竖向
4.3.1 竖向设计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4.3.2 竖向设计不应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4.3.3 湿地生态保育区应保留原有地形地貌;公园其他区域地形改造宜遵循利用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宜做到土方平衡。
4.3.4 湿地水体岸坡应优先选择生态型护岸;有防洪、调蓄功能的水体,宜结合防冲刷、固土等安全需要选择护岸形式。
    
      
4.3.2 竖向设计不应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4.3.3 湿地生态保育区应保留原有地形地貌;公园其他区域地形改造宜遵循利用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宜做到土方平衡。
4.3.4 湿地水体岸坡应优先选择生态型护岸;有防洪、调蓄功能的水体,宜结合防冲刷、固土等安全需要选择护岸形式。
条文说明
    4.3.1 当湿地承担防洪排涝功能时,设计高程衔接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有防洪排涝要求的岸坡,其高程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控制。
4.3.2、4.3.3 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留现状湿地资源与地形地貌。以生态系统修复为目标,适度进行辅助改造,兼顾科普教育和游览需求。
生态保育区以外的其他公园区域,也要尊重和尽量保留现状湿地资源与地形地貌,利用为主,适度改造,避免大挖大填。
4.3.4 生态型护岸选择要注意河湖近岸水动力特征,满足湖岸稳定要求,兼顾景观、亲水等其他要求。生态型护岸可根据流速条件进行选择,以能保证护岸安全为原则。流速较大的岸坡可选用植生型砌石护岸、植生型混凝土护岸等;流速中等的可选用网垫植被复合型护岸、框架覆土复合型护岸、石笼挡土墙等;流速较缓的岸坡可采用植物护岸、木材护岸、堆石护岸等。
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对生态型护岸作了要求,同时还要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水文和水动力学要求。根据不同的水文及水动力学特征设计生态型护岸。
2 稳定性原则。岸坡设计对水力参数和土工技术参数进行评估,找出引起不稳定的主要因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护岸形式,以保证岸坡的安全性。
3 生态性原则。重视河流湖泊与陆域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注意保持与丰富生物多样性和生境类型。
4 景观性原则。生态型护岸设计以自然、生活、历史和文化为元素综合设计,并与当地景观文化融为一体。
5 亲水性原则。以人为本,尽量满足使用者“亲水、近水、入水”的需求。
4.3.2、4.3.3 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留现状湿地资源与地形地貌。以生态系统修复为目标,适度进行辅助改造,兼顾科普教育和游览需求。
生态保育区以外的其他公园区域,也要尊重和尽量保留现状湿地资源与地形地貌,利用为主,适度改造,避免大挖大填。
4.3.4 生态型护岸选择要注意河湖近岸水动力特征,满足湖岸稳定要求,兼顾景观、亲水等其他要求。生态型护岸可根据流速条件进行选择,以能保证护岸安全为原则。流速较大的岸坡可选用植生型砌石护岸、植生型混凝土护岸等;流速中等的可选用网垫植被复合型护岸、框架覆土复合型护岸、石笼挡土墙等;流速较缓的岸坡可采用植物护岸、木材护岸、堆石护岸等。
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对生态型护岸作了要求,同时还要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水文和水动力学要求。根据不同的水文及水动力学特征设计生态型护岸。
2 稳定性原则。岸坡设计对水力参数和土工技术参数进行评估,找出引起不稳定的主要因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护岸形式,以保证岸坡的安全性。
3 生态性原则。重视河流湖泊与陆域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注意保持与丰富生物多样性和生境类型。
4 景观性原则。生态型护岸设计以自然、生活、历史和文化为元素综合设计,并与当地景观文化融为一体。
5 亲水性原则。以人为本,尽量满足使用者“亲水、近水、入水”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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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设计
 - 4.1 现状调研
 - 4.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 4.3 地形和竖向
 - 5 水系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湿地水系布局及水形态
 - 5.3 水源、水量及水质
 - 5.4 水位控制
 - 6 生境营造与种植
 - 6.1 一般规定
 - 6.2 湿地保育
 - 6.3 生境营造
 - 6.4 种植设计
 - 7 园路与场地
 - 7.1 一般规定
 - 7.2 园路
 - 7.3 铺装场地与平台
 - 8 标识与解说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标识系统
 - 8.3 解说系统
 -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
 - 9.3 构筑物和景观小品
 - 9.4 安全防护设施
 - 9.5 应急避险设施
 - 9.6 给水
 - 9.7 排水
 - 9.8 供电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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