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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B.0.1 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开孔均匀且开孔率大于 25%的通透式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 起。
B.0.2 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1)。
	
B.0.3 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2)。
	
B.0.4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当 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3)。
	
B.0.5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最小可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 按 H1 确定;计算排烟量时,空间净高 H 按 H2 确定:
B.0.6 对于平顶屋面、阶梯式地面的场所,H1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H2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图 B-4);
	
B.0.7 对于斜屋顶或阶梯叠级式屋顶、阶梯式地面的场所,H1 为阶梯 地面最高区域对应的顶棚低点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H2 为 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最高处排烟口中心标高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图 B-5、图 B-6)。
	
	
      
B.0.2 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1)。



B.0.6 对于平顶屋面、阶梯式地面的场所,H1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H2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图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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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防烟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然通风系统
 -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 5 排烟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烟分区
 - 5.3 自然排烟系统
 - 5.4 机械排烟系统
 - 5.5 补风系统
 -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6 防火防爆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暖
 -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6.4 锅炉房
 -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 6.6 防爆事故通风
 - 7 设备及材料
 - 7.1 一般规定
 - 7.2 风机
 - 7.3 风道
 -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 7.5 挡烟垂壁
 - 7.6 绝热材料
 -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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