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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挡烟垂壁
7.5.1 挡烟垂壁应符合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挡烟垂壁》XF 533的要求。
7.5.2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除非在防烟分区交界处的结构梁高度满足设计要求的储烟仓厚度要求,否则结构梁不应作为挡烟垂壁使用。
7.5.3 挡烟垂壁可采用钢板、防火玻璃、无机纤维织物、不燃无机复合板等材料制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 750℃;
2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性能应符合《不燃无机复合板》GB 25970的规定;
3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纬向不应低于300N,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
4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其性能应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规定;
5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金属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采用金属板材、无机纤维织物 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
7.5.4 活动式挡烟垂壁可采用柔性挡烟垂壁或刚性挡烟垂壁,其运行控制方式应符合本指南第8章有关规定。
7.5.5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7.5.2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除非在防烟分区交界处的结构梁高度满足设计要求的储烟仓厚度要求,否则结构梁不应作为挡烟垂壁使用。
7.5.3 挡烟垂壁可采用钢板、防火玻璃、无机纤维织物、不燃无机复合板等材料制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 750℃;
2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性能应符合《不燃无机复合板》GB 25970的规定;
3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纬向不应低于300N,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
4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其性能应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规定;
5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金属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采用金属板材、无机纤维织物 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
7.5.4 活动式挡烟垂壁可采用柔性挡烟垂壁或刚性挡烟垂壁,其运行控制方式应符合本指南第8章有关规定。
7.5.5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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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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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防烟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然通风系统
 -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 5 排烟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烟分区
 - 5.3 自然排烟系统
 - 5.4 机械排烟系统
 - 5.5 补风系统
 -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6 防火防爆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暖
 -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6.4 锅炉房
 -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 6.6 防爆事故通风
 - 7 设备及材料
 - 7.1 一般规定
 - 7.2 风机
 - 7.3 风道
 -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 7.5 挡烟垂壁
 - 7.6 绝热材料
 -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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