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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绝热材料
7.6.1 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7.6.2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排烟防火阀、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在阀体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6.3 排烟管道绝热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设置绝热层,绝热材料应采用岩棉或其它能耐受800℃以上高温的绝热材料,绝热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2 具有耐火极限的风管可不另外设置绝热层;
3 当可确保吊顶内无可燃物时,排烟管道不需设置绝热层;
4 无吊顶场所排烟管道无绝热设置要求,但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7.6.4 建筑内供暖、空调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 当选用难燃材料时,应采用热分解毒性小的绝热材料;
4 可选用的不燃性绝热材料主要有离心玻璃棉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矿棉制品、硅酸铝纤维制品、膨胀珍珠岩制品、硅酸钙绝热制品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酚醛泡沫塑料等。
      
7.6.2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排烟防火阀、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在阀体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6.3 排烟管道绝热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设置绝热层,绝热材料应采用岩棉或其它能耐受800℃以上高温的绝热材料,绝热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2 具有耐火极限的风管可不另外设置绝热层;
3 当可确保吊顶内无可燃物时,排烟管道不需设置绝热层;
4 无吊顶场所排烟管道无绝热设置要求,但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7.6.4 建筑内供暖、空调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 当选用难燃材料时,应采用热分解毒性小的绝热材料;
4 可选用的不燃性绝热材料主要有离心玻璃棉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矿棉制品、硅酸铝纤维制品、膨胀珍珠岩制品、硅酸钙绝热制品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酚醛泡沫塑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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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然通风系统
 -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 5 排烟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烟分区
 - 5.3 自然排烟系统
 - 5.4 机械排烟系统
 - 5.5 补风系统
 -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6 防火防爆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暖
 -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6.4 锅炉房
 -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 6.6 防爆事故通风
 - 7 设备及材料
 - 7.1 一般规定
 - 7.2 风机
 - 7.3 风道
 -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 7.5 挡烟垂壁
 - 7.6 绝热材料
 -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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