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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供暖
6.2.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6.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6.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6.2.4 供暖管道(含供暖水管、二管制空调水管、四管制空调热水管)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气燃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或输送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 供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6.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6.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6.2.4 供暖管道(含供暖水管、二管制空调水管、四管制空调热水管)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气燃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或输送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 供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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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然通风系统
 -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 5 排烟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烟分区
 - 5.3 自然排烟系统
 - 5.4 机械排烟系统
 - 5.5 补风系统
 -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6 防火防爆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暖
 -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6.4 锅炉房
 -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 6.6 防爆事故通风
 - 7 设备及材料
 - 7.1 一般规定
 - 7.2 风机
 - 7.3 风道
 -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 7.5 挡烟垂壁
 - 7.6 绝热材料
 -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 8 系统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8.4 防火防爆
 -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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