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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筑智能化
	10.4.1 中小学校的智能化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控制室、视听教学系统、安全防范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有线广播及扩声系统等。
	10.4.2 中小学校智能化系统的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可能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2 应预留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及线路敷设通道。
	10.4.3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10.4.4 中小学校应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视听教学系统。
	10.4.5 中小学校视听教学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机房设备和各教室内视听教学设备。
	10.4.6 中小学校视听教学系统组网宜采用专业的线缆。
	10.4.7 中小学校广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操场应根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室内扬声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2.40m。
	        2 播音系统中兼作播送作息音响信号的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及其他场所。
	        3 广播线路敷设宜暗敷设。
	        4 广播室内应设置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线暗管。
	        5 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10.4.8 学校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10.4.5 中小学校视听教学系统控制中心的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控制器、音视频节目源、数字硬盘录像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
教室内视听教学设备包括教室智能控制器、显示器、计算机、实物投影仪、扬声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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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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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和总平面
 - 4.1 场地
 - 4.2 用地
 - 4.3 总平面
 -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5.1 一般规定
 - 5.2 普通教室
 -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 5.4 史地教室
 - 5.5 计算机教室
 - 5.6 语言教室
 -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 5.8 音乐教室
 - 5.9 舞蹈教室
 - 5.10 体育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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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2 合班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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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5 体质测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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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 6.2 生活服务用房
 -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 7.1 面积指标
 - 7.2 净高
 -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 8.1 建筑环境安全
 - 8.2 疏散通行宽度
 - 8.3 校园出入口
 - 8.4 校园道路
 - 8.5 建筑物出入口
 - 8.6 走道
 - 8.7 楼梯
 - 8.8 教室疏散
 - 9 室内环境
 - 9.1 空气质量
 - 9.2 采光
 - 9.3 照明
 - 9.4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2 给水排水
 - 10.3 建筑电气
 - 10.4 建筑智能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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