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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Ⅰ 美术教室
	5.7.1 美术教室应附设教具储藏室,宜设美术作品及学生作品陈列室或展览廊。
	5.7.2 中学美术教室空间宜满足一个班的学生用画架写生的要求。学生写生时的座椅为画凳时,所占面积宜为2.15㎡/生;用画架写生时所占面积宜为2.50㎡/生。
	5.7.3 美术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5.7.4 美术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宜设存放石膏像等教具的储藏柜。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区附近的学校,教具储藏柜应与墙体或楼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7.5 美术教室内应配置挂镜线,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
	5.7.6 美术教室的墙面及顶棚应为白色。
	5.7.7 当设置现代艺术课教室时,其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Ⅱ 书法教室
	5.7.8 小学书法教室可兼作美术教室。
	5.7.9 书法教室可附设书画储藏室。
	5.7.10 书法条案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案的平面尺寸宜为1.50m×0.60m,可供2名学生合用;
	        2 条案宜平行于黑板布置;条案排距不应小于1.20m;
	        3 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5.7.11 书法教室内应配置挂镜线,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
	 
Ⅰ 美术教室
	5.7.2 本条依据教学要求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
	5.7.3 写生课要求光源稳定,尽量避免直射阳光,窗宜朝北。当顶部采光时,也应避免阳光直射。
	5.7.6 本条文的目的为避免环境色彩干扰学生对颜色的判断。
	5.7.7 为适应现代艺术视听效果综合交融的需要,现代艺术课教室应配置音响设施,故新增设本条。
Ⅱ 书法教室
	5.7.8 一些学校在建设时误认为在美术教室可以完成书法课的教学,没有设置书法教室。但美术教室与书法教室所采用的课桌椅不同,难以通用,使书法课不能正常进行。小学美术课可以在书法条案上进行,故小学书法教室可兼作美术教室。
	5.7.10 依据调查成果,本条对《原规范》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5.7.11 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高挂镜线可悬挂示范条幅,低挂镜线可悬挂学生的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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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和总平面
 - 4.1 场地
 - 4.2 用地
 - 4.3 总平面
 -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5.1 一般规定
 - 5.2 普通教室
 -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 5.4 史地教室
 - 5.5 计算机教室
 - 5.6 语言教室
 -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 5.8 音乐教室
 - 5.9 舞蹈教室
 - 5.10 体育建筑设施
 -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 5.12 合班教室
 - 5.13 图书室
 - 5.14 学生活动室
 - 5.15 体质测试室
 - 5.16 心理咨询室
 - 5.17 德育展览室
 -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 6.2 生活服务用房
 -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 7.1 面积指标
 - 7.2 净高
 -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 8.1 建筑环境安全
 - 8.2 疏散通行宽度
 - 8.3 校园出入口
 - 8.4 校园道路
 - 8.5 建筑物出入口
 - 8.6 走道
 - 8.7 楼梯
 - 8.8 教室疏散
 - 9 室内环境
 - 9.1 空气质量
 - 9.2 采光
 - 9.3 照明
 - 9.4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2 给水排水
 - 10.3 建筑电气
 - 10.4 建筑智能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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