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9 舞蹈教室
	5.9.1 舞蹈教室宜满足舞蹈艺术课、体操课、技巧课、武术课的教学要求,并可开展形体训练活动。每个学生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5.9.2 舞蹈教室应附设更衣室,宜附设卫生间、浴室和器材储藏室。
	5.9.3 舞蹈教室应按男女学生分班上课的需要设置。
	5.9.4 舞蹈教室内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设通长镜面,镜面含镜座总高度不宜小于2.10m,镜座高度不宜大于0.30m。镜面两侧的墙上及后墙上应装设可升降的把杆,镜面上宜装设固定把杆。把杆升高时的高度应为0.90m;把杆与墙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40m。
	5.9.5 舞蹈教室宜设置带防护网的吸顶灯。采暖等各种设施应暗装。
	5.9.6 舞蹈教室宜采用木地板。
	5.9.7 当学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课时,舞蹈教室设计宜满足其特殊需要。
	 
条文说明
    5.9.1 为适应新课程内容要求增加技巧、武术、形体训练课的需要,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
5.9.3 舞蹈课或形体训练课对于男生和女生采用不同的课程内容、要求及训练方法,应该分开上课;同时,在舞蹈课和形体训练课上,必须对学生逐一进行辅导,学生人数宜少,因此规定该教室只容纳半个班的学生。
5.9.5 本条为保障学生安全。
5.9.3 舞蹈课或形体训练课对于男生和女生采用不同的课程内容、要求及训练方法,应该分开上课;同时,在舞蹈课和形体训练课上,必须对学生逐一进行辅导,学生人数宜少,因此规定该教室只容纳半个班的学生。
5.9.5 本条为保障学生安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8 音乐教室
 - 下一节:5.10 体育建筑设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场地和总平面
 - 4.1 场地
 - 4.2 用地
 - 4.3 总平面
 -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5.1 一般规定
 - 5.2 普通教室
 -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 5.4 史地教室
 - 5.5 计算机教室
 - 5.6 语言教室
 -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 5.8 音乐教室
 - 5.9 舞蹈教室
 - 5.10 体育建筑设施
 -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 5.12 合班教室
 - 5.13 图书室
 - 5.14 学生活动室
 - 5.15 体质测试室
 - 5.16 心理咨询室
 - 5.17 德育展览室
 -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 6.2 生活服务用房
 -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 7.1 面积指标
 - 7.2 净高
 -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 8.1 建筑环境安全
 - 8.2 疏散通行宽度
 - 8.3 校园出入口
 - 8.4 校园道路
 - 8.5 建筑物出入口
 - 8.6 走道
 - 8.7 楼梯
 - 8.8 教室疏散
 - 9 室内环境
 - 9.1 空气质量
 - 9.2 采光
 - 9.3 照明
 - 9.4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2 给水排水
 - 10.3 建筑电气
 - 10.4 建筑智能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