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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检验规则
	12.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
	12.2 型式检验
	1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12.2.2 型式检验的样机为1台。
	12.2.3 按表4~表11的规定项目进行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
	12.3 出厂检验
	12.3.1 出厂检验应经过制造商检验部门逐台检验。
	
		12.3.2 车用消防泵按表4的规定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抽检项目按5%比例进行,当批量不到20台时,按1台进行抽检。
	
		12.3.3 固定式消防泵组按表5和表6的规定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抽检项目按5%比例进行,当批量不到20台时,按1台进行抽检。
	
		12.3.4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按表7的规定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抽检项目按5%比例进行,当批量不到20台时,按1台进行抽检。
	
		12.3.5 供泡沫液消防泵组按表8的规定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抽检项目按5%比例进行,当批量不到20台时,按1台进行抽检。
	
		12.3.6 船用消防泵按表9的规定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抽检项目按5%比例进行,当批量不到20台时,按1台进行抽检。
	
		12.3.7 拖车式消防泵组按表10和表11的规定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抽检项目按5%比例进行,当批量不到20台时,按1台进行抽检。
	
		12.3.8 增压消防泵组按表11的规定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抽检项目按5%比例进行,当批量不到20台时,按1台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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