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2 充电监控系统
9.2.1 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可扩展性、对时等功能。
9.2.2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等;
2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等。
9.2.3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9.2.4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 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件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查询功能。
9.2.5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操作记录、系统故障记录、充电运行参数异常记录、动力蓄电池参数异常记录等事件记录功能。
9.2.6 充电监控系统应提供图形、文字、语音等一种或几种报警方式,并应具备相应的报警处理功能。
9.2.7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9.2.8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可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权限。
9.2.9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报表管理功能,可根据用户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并应实现定时/召唤打印等功能。
9.2.10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可扩展性:
1 系统应具备较强的兼容性,可实现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
2 系统应具有扩展性,可满足充电站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9.2.11 充电监控系统应能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
顶部
- 上一节:9.1 系统构成
 - 下一节:9.3 供电监控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规模及站址选择
 - 3.1 规模
 - 3.2 站址选择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设备及建筑布置
 - 4.3 道路
 - 5 充电系统
 - 5.1 非车载充电机
 - 5.2 交流充电桩
 - 6 供配电系统
 - 7 电能质量
 - 8 计量
 - 9 监控及通信系统
 - 9.1 系统构成
 - 9.2 充电监控系统
 - 9.3 供电监控系统
 - 9.4 安防监控系统
 - 9.5 通信系统
 - 10 土建
 - 10.1 建(构)筑物
 - 10.2 给水排水
 - 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4 接地与照明
 - 11 消防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室外充电站
 - 11.3 室内充电站
 - 12 节能与环保
 - 12.1 建筑物、设备及材料节能
 - 12.2 噪声控制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