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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充电站宜由站内建筑物、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及供配电等设施构成。站区总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节约用地的原则。
4.1.2 总平面布置宜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
4.1.3 充电站可按充电位数量分为四级,如表4.1.3所示。
	
4.1.4 在保证交通组织顺畅、工艺布置合理的前提下,充电站宜结合自然地形布置,宜减少土石方量。
4.1.5 充电站宜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
4.1.6 充电站宜结合地面停车场布置。
4.1.7 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内部。
4.1.8 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层及以上的楼层。
4.1.9 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级充电站的充电区确需在地下室建设时,宜布置在地下室一层,且宜布置在地下室的车辆出入口处,并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和人员、车辆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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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规模及站址选择
 - 3.1 规模
 - 3.2 站址选择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设备及建筑布置
 - 4.3 道路
 - 5 充电系统
 - 5.1 非车载充电机
 - 5.2 交流充电桩
 - 6 供配电系统
 - 7 电能质量
 - 8 计量
 - 9 监控及通信系统
 - 9.1 系统构成
 - 9.2 充电监控系统
 - 9.3 供电监控系统
 - 9.4 安防监控系统
 - 9.5 通信系统
 - 10 土建
 - 10.1 建(构)筑物
 - 10.2 给水排水
 - 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4 接地与照明
 - 11 消防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室外充电站
 - 11.3 室内充电站
 - 12 节能与环保
 - 12.1 建筑物、设备及材料节能
 - 12.2 噪声控制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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