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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站址选择
3.2.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3.2.2 充电站站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
3.2.3 充电站站址选择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并应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
3.2.4 充电站选址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宜独立建设,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11.1.1条的规定。
3.2.5 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不应设置在甲类和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液体储罐区等场所。
3.2.6 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2.7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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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规模及站址选择
 - 3.1 规模
 - 3.2 站址选择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设备及建筑布置
 - 4.3 道路
 - 5 充电系统
 - 5.1 非车载充电机
 - 5.2 交流充电桩
 - 6 供配电系统
 - 7 电能质量
 - 8 计量
 - 9 监控及通信系统
 - 9.1 系统构成
 - 9.2 充电监控系统
 - 9.3 供电监控系统
 - 9.4 安防监控系统
 - 9.5 通信系统
 - 10 土建
 - 10.1 建(构)筑物
 - 10.2 给水排水
 - 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4 接地与照明
 - 11 消防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室外充电站
 - 11.3 室内充电站
 - 12 节能与环保
 - 12.1 建筑物、设备及材料节能
 - 12.2 噪声控制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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