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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疏散通道
17.3.1  双孔隧道内车行横通道设置间距宜为1500m,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其间距不限:
1 单孔车道数不小于3条;
2 设有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
3 设有重点排烟系统。
17.3.2 除短隧道以外的隧道,应设置人行疏散通道或两孔之间的人行横通道,但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双层隧道可不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1 当上、下层车道之间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距不大于120m、宽度不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大于60°;
2 设有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
17.3.3 双孔隧道设置的人行横通道的间距或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安全口间距,不宜大于250m,满足以下要求时,间距可适当增加:
1 设有符合本规范17.3.6条要求的辅助疏散设施和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一级隧道)、水喷雾系统(二级及二级以下隧道)时,其人行横通道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2 设有辅助疏散设施、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重点排烟系统的盾构段,其人行横通道的间距不宜大于800m。
17.3.4 单孔隧道设置的人行疏散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安全口间距不宜大于250m;
2 设有水喷雾系统或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且距隧道出口小于250m的匝道段,可不设人行疏散通道。
17.3.5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车行横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净高与车道标准一致。
17.3.6 下滑辅助逃生口、疏散至上(下)通道的楼梯可作为辅助疏散设施,辅助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滑辅助逃生口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20m;
2 疏散至上(下)通道的楼梯,其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50m、楼梯坡度不大于60°、宽度不小于0.8m;
3 下滑辅助逃生口及出入口采用盖板形式的楼梯,其盖板应能承受行车荷载并便于开启。
17.3.7 火灾工况时,隧道内乘行人员的安全疏散时间宜小于15min。疏散通道各部位的最大通过能力可按表17.3.7规定进行计算。当设有重点排烟系统和泡沫—水喷雾灭火联用系统时,安全疏散时间可适当放宽至20min。
	
	 
      
1 单孔车道数不小于3条;
2 设有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
3 设有重点排烟系统。
17.3.2 除短隧道以外的隧道,应设置人行疏散通道或两孔之间的人行横通道,但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双层隧道可不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1 当上、下层车道之间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距不大于120m、宽度不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大于60°;
2 设有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
17.3.3 双孔隧道设置的人行横通道的间距或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安全口间距,不宜大于250m,满足以下要求时,间距可适当增加:
1 设有符合本规范17.3.6条要求的辅助疏散设施和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一级隧道)、水喷雾系统(二级及二级以下隧道)时,其人行横通道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2 设有辅助疏散设施、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重点排烟系统的盾构段,其人行横通道的间距不宜大于800m。
17.3.4 单孔隧道设置的人行疏散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安全口间距不宜大于250m;
2 设有水喷雾系统或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且距隧道出口小于250m的匝道段,可不设人行疏散通道。
17.3.5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车行横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净高与车道标准一致。
17.3.6 下滑辅助逃生口、疏散至上(下)通道的楼梯可作为辅助疏散设施,辅助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滑辅助逃生口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20m;
2 疏散至上(下)通道的楼梯,其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50m、楼梯坡度不大于60°、宽度不小于0.8m;
3 下滑辅助逃生口及出入口采用盖板形式的楼梯,其盖板应能承受行车荷载并便于开启。
17.3.7 火灾工况时,隧道内乘行人员的安全疏散时间宜小于15min。疏散通道各部位的最大通过能力可按表17.3.7规定进行计算。当设有重点排烟系统和泡沫—水喷雾灭火联用系统时,安全疏散时间可适当放宽至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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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C 管节干舷高度与定倾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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