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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门窗
7.1.1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且上端不应开气窗。
7.1.2 建筑外窗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242的相关规定。
7.1.3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4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当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3 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 临空外窗处的防护设施设计宜与窗一体化设置。
7.1.5 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门不应小于1.00m,分户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
2 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0.75m。
3 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1.6 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m外,其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
7.1.7 公共部位走廊的门的净宽应能满足消防疏散最小净宽的要求。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10m,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0m。套内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公共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1.2 建筑外窗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242的相关规定。
7.1.3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4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当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3 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 临空外窗处的防护设施设计宜与窗一体化设置。
7.1.5 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门不应小于1.00m,分户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
2 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0.75m。
3 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1.6 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m外,其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
7.1.7 公共部位走廊的门的净宽应能满足消防疏散最小净宽的要求。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10m,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0m。套内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公共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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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境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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