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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居住环境
3.2.1 住宅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居住区域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相关规定。
3.2.3 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分别符合上海市绿化管理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3.2.4 居住区域围墙应通透。
3.2.5 居住区域宜进行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宜以植绿为主。绿植景观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和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的地形并与相邻用地相协调。当景观设计为水景时,用水水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要求执行。
3.2.6 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要求。临近河道的居住小区宜综合利用河道水。
3.2.7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通信和有线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8 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相关规定。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3.2.9 居住区域内应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当符合垃圾分类投放需要。
3.2.2 居住区域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相关规定。
3.2.3 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分别符合上海市绿化管理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3.2.4 居住区域围墙应通透。
3.2.5 居住区域宜进行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宜以植绿为主。绿植景观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和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的地形并与相邻用地相协调。当景观设计为水景时,用水水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要求执行。
3.2.6 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要求。临近河道的居住小区宜综合利用河道水。
3.2.7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通信和有线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8 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相关规定。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3.2.9 居住区域内应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当符合垃圾分类投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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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一节: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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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境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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