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电梯
5.2.1 多层及以上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 除本标准第5.3.3条的情况外,十二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3 十八层(不包括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4 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
5 单元门厅、电梯厅净高不宜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0m。
5.2.2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的电梯设置除满足第5.2.1条规定外,其设置数量还应经过计算确定。
5.2.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2.4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当住宅地下室设有汽车库或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的所有电梯均应通至地下室。当住宅与小区汽车库不连通时,小区汽车库内应设有位置合理的电梯通至带有围护空间的室外地面。当地下室功能仅为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至少1台电梯应到达该楼层。
5.2.5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1台无障碍电梯,每层均可直达户门。
1 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 除本标准第5.3.3条的情况外,十二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3 十八层(不包括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4 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
5 单元门厅、电梯厅净高不宜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0m。
5.2.2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的电梯设置除满足第5.2.1条规定外,其设置数量还应经过计算确定。
5.2.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2.4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当住宅地下室设有汽车库或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的所有电梯均应通至地下室。当住宅与小区汽车库不连通时,小区汽车库内应设有位置合理的电梯通至带有围护空间的室外地面。当地下室功能仅为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至少1台电梯应到达该楼层。
5.2.5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1台无障碍电梯,每层均可直达户门。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境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