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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安全避难
5.9.1 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 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0m。
5.9.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每户应设置一间房间,该房间宜对应住宅的消防车登高场地布置,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 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0m。
5.9.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每户应设置一间房间,该房间宜对应住宅的消防车登高场地布置,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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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境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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