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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配电系统
7.2.1 当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7.2.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7.2.3 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
7.2.4 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能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7.2.5 无功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运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7.2.6 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电压。
      
7.2.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7.2.3 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
7.2.4 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能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7.2.5 无功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运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7.2.6 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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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节能诊断
 - 3.1 一般规定
 - 3.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 3.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 3.4 供配电系统
 - 3.5 照明系统
 - 3.6 监测与控制系统
 - 3.7 综合诊断
 - 4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 4.1 一般规定
 - 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 4.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 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 4.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 4.6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 4.7 分项判定
 - 4.8 综合判定
 - 5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 5.1 一般规定
 - 5.2 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 5.3 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 6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 6.1 一般规定
 - 6.2 冷热源系统
 - 6.3 输配系统
 - 6.4 末端系统
 - 7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 7.1 一般规定
 - 7.2 供配电系统
 - 7.3 照明系统
 - 8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 8.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 9 可再生能源利用
 - 9.1 一般规定
 - 9.2 地源热泵系统
 - 9.3 太阳能利用
 - 10 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 附录A 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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