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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车设施
7.3.1 汽车装卸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与槽车连接的卸车液相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2 在与装卸车臂相连的液相和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并应采取排空措施;
3 装车管道排放的气体和液体应密闭回收;
4 在装卸车管道上应设置惰性气体吹扫接头;
5 液化天然气装车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装车贸易计量宜采用地衡计量,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在液化天然气装车总管和蒸发气总管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与装车鹤位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 液化天然气装车作业时,从槽车排出的蒸发气宜返回液化天然气储罐或进入蒸发气收集系统;
8 液化天然气装车应采用装车臂,装车臂与槽车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快速接头,并宜设置紧急脱离装置。
7.3.2 装卸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车鹤位应单独设置;
2 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位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 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车栈台装卸车鹤位与其他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汽车装卸车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5 液化天然气装卸鹤位与凝液罐、装车附属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6 装卸车区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装卸车区内应设置回车场;
7 液化天然气装卸区域内的地面应坡向导液沟,集液池与装车鹤位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1 在与槽车连接的卸车液相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2 在与装卸车臂相连的液相和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并应采取排空措施;
3 装车管道排放的气体和液体应密闭回收;
4 在装卸车管道上应设置惰性气体吹扫接头;
5 液化天然气装车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装车贸易计量宜采用地衡计量,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在液化天然气装车总管和蒸发气总管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与装车鹤位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 液化天然气装车作业时,从槽车排出的蒸发气宜返回液化天然气储罐或进入蒸发气收集系统;
8 液化天然气装车应采用装车臂,装车臂与槽车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快速接头,并宜设置紧急脱离装置。
7.3.2 装卸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车鹤位应单独设置;
2 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位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 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车栈台装卸车鹤位与其他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汽车装卸车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5 液化天然气装卸鹤位与凝液罐、装车附属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6 装卸车区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装卸车区内应设置回车场;
7 液化天然气装卸区域内的地面应坡向导液沟,集液池与装车鹤位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条文说明
    7.3.2 本条对装卸区的布置作出规定。
5 液化天然气装卸站内凝液罐及装车控制室、办公室、仓库、维修间等装车附属设施存在人员活动及电气设备,汽车槽车在装卸车过程中可能发生气体排出和泄漏等情况,为尽量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规定至少15m的安全距离。
7 在液化天然气槽车装车过程中,为保证在出现液化天然气泄漏时能够有效和快速的收集泄漏液体,通常装车栈台区域内的地面坡向该区域设置的导液沟,设计的地面坡向通常不小于3‰。
5 液化天然气装卸站内凝液罐及装车控制室、办公室、仓库、维修间等装车附属设施存在人员活动及电气设备,汽车槽车在装卸车过程中可能发生气体排出和泄漏等情况,为尽量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规定至少15m的安全距离。
7 在液化天然气槽车装车过程中,为保证在出现液化天然气泄漏时能够有效和快速的收集泄漏液体,通常装车栈台区域内的地面坡向该区域设置的导液沟,设计的地面坡向通常不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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