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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统一规划,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煤化工工厂的装置区、储运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应设置独立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
丁、戊类辅助设施区和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25MPa。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煤化工工厂生产给水系统合并。
丁、戊类辅助设施区和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25MPa。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煤化工工厂生产给水系统合并。
	9.1.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9.1.3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室内外灭火、冷却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9.1.4 煤化工工厂内各类建筑和设施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本条要求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维持系统压力宜采用稳压泵形式,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可满足煤化工工厂一般建(构)筑物的消防水压力要求。对于煤化工工程所特有的高大厂房,本标准第9.5节条文有相关要求。
	    本标准要求“煤化工工厂装置区、储运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应设独立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相对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规定大型企业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提高了要求,主要考虑新型煤化工产业技术路线尚未完全成熟,煤气化及备煤等高大厂房消防问题较复杂等,提高要求是必要的。
	    本标准提出丁、戊类辅助生产设施区(含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不低于0.25MPa,可保证水枪充实水柱不低于13m。
9.1.3 本标准主要针对煤化工产业所特有的保护对象或场所的室内外消防冷却及灭火设施的设计,其余场所火灾危险类别或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质与石油化工行业类似,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可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9.1.3 本标准主要针对煤化工产业所特有的保护对象或场所的室内外消防冷却及灭火设施的设计,其余场所火灾危险类别或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质与石油化工行业类似,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可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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