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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要求
	4.1.1 民宿建筑空间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相适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各种流线组织良好,保证客房及公共空间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其客房与公共空间、辅助用房宜分区设置。
	4.1.2 三层及以上的民宿建筑宜设电梯,宜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4.1.3 卫生间与盥洗室不应设在厨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4 建筑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和维护的便利性:
    1 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防坠落措施;2 楼梯等临空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 1.1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规定的水平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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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一节: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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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建筑
 - 4.1 一般要求
 - 4.2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 4.3 客房部分平面功能
 - 4.4 公共空间平面功能
 - 4.5 室内外装修
 - 4.6 建筑风貌
 - 5 结构
 - 5.1 一般要求
 - 5.2 改造及加固设计
 - 5.3 耐久性设计
 - 5.4 地基基础设计
 - 6 给排水
 - 6.1 一般要求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7 暖通空调
 - 7.1 一般要求
 - 7.2 空调及采暖
 - 7.3 通风
 - 8 电气
 - 8.1 一般要求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
 - 8.4 照明
 - 8.5 防雷、接地
 - 8.6 智能化基础配套设施
 - 9 消防安全
 - 9.1 一般要求
 - 9.2 安全疏散
 - 9.3 防火措施
 - 9.4 木结构及组合建筑
 - 9.5 消防设施
 - 10 资源与环境
 - 附录A 结构改造设计资料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引用文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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