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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综合布线系统
11.4.1 综合布线系统应支持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公共信息显示系统、交通信息引导系统、离港系统、售检票系统、泊位引导系统、物业营运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
11.4.2 综合布线系统宜支持时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梯监测、建筑设备管理等应用系统的信息传输。
11.4.3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缆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环保型产品,电子信息核心机房应采用阻燃级(CMP)电缆或增强型阻燃级(OFNP或OFCP)光缆。
11.4.4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11.4.5 商业、功能用房等大空间区域内,应预留二次布线的CP箱。
11.4.6 机场航站楼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关、边防、公安、安全和行李分拣等部门,宜相对独立配置综合布线系统;
2 安检机房应与X光机信息点相对应的区域配线机柜建立直接的光缆连接;
3 机场航站楼应在值机柜台、海关柜台、边防柜台、安检柜台、离港柜台、检验检疫柜台等处设置信息端口;
4 机场航站楼应在自助值机、航显屏、X光机、行李转盘等处设置信息端口;
5 候机厅、贵宾候机厅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7 铁路旅客车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技术用房、管理用房、车站各作业点、检票口、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2 海关柜台、边防柜台、安检柜台、检验检疫柜台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3 中转、行包房应设置信息端口;
4 在候车厅、软席候车室和贵宾候车室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8 轨道交通车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传输设备、有线无线电话交换设备、广播和旅客导乘设备、视频安防监控设备、信号设备、综合监控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和时钟设备均应单独布线;
2 检票闸机处、半自动售票机室、票据室和旅客服务中心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9 港口客运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票口、售票厅、售票窗口、行包、站务用房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2 海关柜台、边防柜台、安检柜台、检验检疫柜台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3 旅客候船室和贵宾候船室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10 汽车客运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技术用房、检票口、售票窗口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2 旅客候车室和贵宾候车室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2 综合布线系统宜支持时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梯监测、建筑设备管理等应用系统的信息传输。
11.4.3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缆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环保型产品,电子信息核心机房应采用阻燃级(CMP)电缆或增强型阻燃级(OFNP或OFCP)光缆。
11.4.4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11.4.5 商业、功能用房等大空间区域内,应预留二次布线的CP箱。
11.4.6 机场航站楼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关、边防、公安、安全和行李分拣等部门,宜相对独立配置综合布线系统;
2 安检机房应与X光机信息点相对应的区域配线机柜建立直接的光缆连接;
3 机场航站楼应在值机柜台、海关柜台、边防柜台、安检柜台、离港柜台、检验检疫柜台等处设置信息端口;
4 机场航站楼应在自助值机、航显屏、X光机、行李转盘等处设置信息端口;
5 候机厅、贵宾候机厅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7 铁路旅客车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技术用房、管理用房、车站各作业点、检票口、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2 海关柜台、边防柜台、安检柜台、检验检疫柜台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3 中转、行包房应设置信息端口;
4 在候车厅、软席候车室和贵宾候车室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8 轨道交通车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传输设备、有线无线电话交换设备、广播和旅客导乘设备、视频安防监控设备、信号设备、综合监控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和时钟设备均应单独布线;
2 检票闸机处、半自动售票机室、票据室和旅客服务中心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9 港口客运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票口、售票厅、售票窗口、行包、站务用房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2 海关柜台、边防柜台、安检柜台、检验检疫柜台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3 旅客候船室和贵宾候船室应设置信息端口。
11.4.10 汽车客运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技术用房、检票口、售票窗口等处应设置信息端口;
2 旅客候车室和贵宾候车室应设置信息端口。
条文说明
    11.4.2 时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梯监测、建筑设备管理等应用系统的信息传输可使用综合布线的主干光缆和信息点。
11.4.3 综合布线系统一般根据机房规模、机柜数量来选择适宜的缆线类型。CMP电缆、OFNP或OFCP光缆为北美通信缆线分级中高级别的电缆、光缆。
11.4.5 本条中的功能用房指银行、商务中心、VIP休息室、CIP休息室以及大型办公室等用房区域。CP箱为楼层配线设备和信息插座间的一个集合箱。
11.4.3 综合布线系统一般根据机房规模、机柜数量来选择适宜的缆线类型。CMP电缆、OFNP或OFCP光缆为北美通信缆线分级中高级别的电缆、光缆。
11.4.5 本条中的功能用房指银行、商务中心、VIP休息室、CIP休息室以及大型办公室等用房区域。CP箱为楼层配线设备和信息插座间的一个集合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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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 语
 - 2.2 代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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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 3.4 负荷计算
 -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 4.1 一般规定
 - 4.2 配变电所
 -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 4.4 电能管理
 - 5 应急电源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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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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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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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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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机房设计
 - 15.3 管线敷设
 - 15.4 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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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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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电气节能
 -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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