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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交通建筑中的工艺设备、专用设备、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或回路。
6.2.2 由配变电所至各层、各区域配电箱,可采用树干式或混合式配电方式,也可根据防火分区等采用分区竖向配电方式。
6.2.3 重要负荷或大容量负荷应从配变电所直接采用放射式配电。
6.2.4 中小容量负荷可采用树干式配电方式,并宜采用母线槽、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区域)配电箱。
6.2.5 大空间单层或多层交通建筑可采用水平树干式配电方式。
6.2.6 交通建筑中设置的电炉、电热、分散式空调的电源,宜由单独回路供电。
6.2.7 设有能耗管理系统的交通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相关回路或各楼层各区域配电箱的配置,应满足分区分类电能计量和监测的需要。
    
      
6.2.2 由配变电所至各层、各区域配电箱,可采用树干式或混合式配电方式,也可根据防火分区等采用分区竖向配电方式。
6.2.3 重要负荷或大容量负荷应从配变电所直接采用放射式配电。
6.2.4 中小容量负荷可采用树干式配电方式,并宜采用母线槽、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区域)配电箱。
6.2.5 大空间单层或多层交通建筑可采用水平树干式配电方式。
6.2.6 交通建筑中设置的电炉、电热、分散式空调的电源,宜由单独回路供电。
6.2.7 设有能耗管理系统的交通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相关回路或各楼层各区域配电箱的配置,应满足分区分类电能计量和监测的需要。
条文说明
    6.2.1 有些交通建筑中,有比较特殊的工艺要求和特殊的专用设备,如机场登机桥的400Hz电源系统,机场行李的处理系统等,为了保障这些设备电源供应的可靠和不受干扰,需要有独立的系统或回路。电力、照明、消防和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要求执行。
6.2.5 由于许多交通建筑总高度不高、层数不多,但是单层面积很大,这种情况可利用配电干线进行水平配电。
6.2.5 由于许多交通建筑总高度不高、层数不多,但是单层面积很大,这种情况可利用配电干线进行水平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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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 语
 - 2.2 代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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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 3.4 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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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 4.2 配变电所
 -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 4.4 电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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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一般规定
 -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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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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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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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 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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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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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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