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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技术要求
33.1.1 整车要求
33.1.1.1 宣传消防车(以下简称“宣传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33.1.1.2 所有宣传设备均应固定牢靠,在完成整车行驶可靠性试验后,所有宣传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33.1.1.3 车辆在展开工作时,超出车体部分的外侧应有黄色警示灯闪烁。
33.1.1.4 发电机(组)应有隔热和散热措施,废气排放不应直接朝向宣传车的示教位置。
33.1.2 底盘改制要求
宣传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33.1.3 标识要求
33.1.3.1 宣传车各宣教演示设备的操作处应有操作说明。
33.1.3.2 宣传车的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33.1.3.3 宣传车在高温、高压、高速回转等危险的部位均应设有能有效提示消防员存在危险的警示标志。
33.1.3.4 宣传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33.1.4 液压系统要求
宣传车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33.1.5 消防宣教演示设备要求
33.1.5.1 宣传车宜配备119报警体验系统、厨房火灾演示系统、电气线路过载火灾演示系统、建筑烟雾传播演示系统、消防自动化喷淋演示系统等宣教演示系统。
33.1.5.2 各宣教演示设备的位置应布置合理,在同时开启时应互不干扰。
33.1.5.3 宣传车配备的可升降LED显示屏的升降机构应工作平稳、安全可靠。
33.1.6 消防宣传平台要求
33.1.6.1 宣传参观通道地板应平整,并设置上下通道的阶梯,地板和阶梯均应有防滑措施。
33.1.6.2 宣传舞台平台应支撑牢固可靠,承载能力应不小于200kg/㎡。
33.1.6.3 宣传舞台平台展开后,平台边缘应安装有方便拆卸的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1m。
33.1.6.4 宣传舞台平台应设置方便人员上下的阶梯,阶梯脚踏面应有防滑措施,阶梯的长度应不小于200mm,深度应不小于200mm,阶梯间距应不大于230mm,与地面最近一级阶梯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450mm。阶梯的外侧应设置扶手,扶手高度应不小于1.1m。
33.1.7 配电系统要求
33.1.7.1 发电机(组)功率应能满足宣传车所有设备同时开启的用电负荷需求。
33.1.7.2 宣传车应能在自带发电机(组)供电和市电供电两种模式之间切换,市电供电宜采用三相四线制。
33.1.7.3 发电机(组)应有减震和隔音措施。
33.1.7.4 宣传车的配电箱应符合20.1.7.5的要求。
33.1.8 可靠性要求
开启发电机(组)、消防宣教演示设备、车载多媒体系统等所有用电设备,连续运转8h,所有设备应工作正常。
      
33.1.1.1 宣传消防车(以下简称“宣传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33.1.1.2 所有宣传设备均应固定牢靠,在完成整车行驶可靠性试验后,所有宣传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33.1.1.3 车辆在展开工作时,超出车体部分的外侧应有黄色警示灯闪烁。
33.1.1.4 发电机(组)应有隔热和散热措施,废气排放不应直接朝向宣传车的示教位置。
33.1.2 底盘改制要求
宣传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33.1.3 标识要求
33.1.3.1 宣传车各宣教演示设备的操作处应有操作说明。
33.1.3.2 宣传车的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33.1.3.3 宣传车在高温、高压、高速回转等危险的部位均应设有能有效提示消防员存在危险的警示标志。
33.1.3.4 宣传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33.1.4 液压系统要求
宣传车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B 7956.14的相关要求。
33.1.5 消防宣教演示设备要求
33.1.5.1 宣传车宜配备119报警体验系统、厨房火灾演示系统、电气线路过载火灾演示系统、建筑烟雾传播演示系统、消防自动化喷淋演示系统等宣教演示系统。
33.1.5.2 各宣教演示设备的位置应布置合理,在同时开启时应互不干扰。
33.1.5.3 宣传车配备的可升降LED显示屏的升降机构应工作平稳、安全可靠。
33.1.6 消防宣传平台要求
33.1.6.1 宣传参观通道地板应平整,并设置上下通道的阶梯,地板和阶梯均应有防滑措施。
33.1.6.2 宣传舞台平台应支撑牢固可靠,承载能力应不小于200kg/㎡。
33.1.6.3 宣传舞台平台展开后,平台边缘应安装有方便拆卸的护栏,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1m。
33.1.6.4 宣传舞台平台应设置方便人员上下的阶梯,阶梯脚踏面应有防滑措施,阶梯的长度应不小于200mm,深度应不小于200mm,阶梯间距应不大于230mm,与地面最近一级阶梯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450mm。阶梯的外侧应设置扶手,扶手高度应不小于1.1m。
33.1.7 配电系统要求
33.1.7.1 发电机(组)功率应能满足宣传车所有设备同时开启的用电负荷需求。
33.1.7.2 宣传车应能在自带发电机(组)供电和市电供电两种模式之间切换,市电供电宜采用三相四线制。
33.1.7.3 发电机(组)应有减震和隔音措施。
33.1.7.4 宣传车的配电箱应符合20.1.7.5的要求。
33.1.8 可靠性要求
开启发电机(组)、消防宣教演示设备、车载多媒体系统等所有用电设备,连续运转8h,所有设备应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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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消防车载装备、器材和附件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消防车标识要求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车载式供水系统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车载式消防绞盘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车载式呼吸空气填充系统
 -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拉臂钩
 - 附录F (资料性附录)随车器材
 - 附录G (规范性附录)随车文件、工具和易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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