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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技术要求
12.1.1 整车要求
12.1.1.1 泵浦消防车(以下简称“泵浦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12.1.1.2 泵浦车的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泵浦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12.1.1.3 泵浦车应有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显示以及其他指示器。
12.1.1.4 泵浦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12.1.1.5 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处应提供测试用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12.1.1.6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口径的出水口。
12.1.1.7 配备了车载式供水系统的泵浦车,其吸水模块和增压模块如采用电启动模式,应设置外部蓄电池充电接口。
12.1.1.8 车载式供水系统所有模块应设置警示装置、示廓装置。
12.1.2 底盘改制要求
12.1.2.1 泵浦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12.1.2.2 液压系统及其管路在靠近排气管的位置应设隔热防护措施。
12.1.3 标识要求
12.1.3.1 泵浦车操作处的操作说明应符合附录B中B.1.1的要求。
12.1.3.2 泵浦车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12.1.3.3 泵浦车各危险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12.1.3.4 泵浦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12.1.4 消防专用装置要求
12.1.4.1 泵浦车配备的消防水力系统性能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12.1.4.2 配备供水系统的泵浦消防车,供水系统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12.1.5 随车吊要求
12.1.5.1 在车辆行驶状态时,随车吊回转部分不应发生相对转动,吊臂应能固定、锁紧牢靠。
12.1.5.2 随车吊的最大额定起升载荷应大于吸水装置的质量。
12.1.5.3 随车吊的最大工作幅度应满足吸水装置的放置要求,吸水装置的质量应小于在该幅度下的额定起升载荷。
12.1.5.4 随车吊臂头部、吊钩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示标志。
12.1.5.5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吊,在卷扬机构上应设置使钢丝绳排列整齐的排线或导线装置。
12.1.5.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随车吊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额定起升载荷及所对应幅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2.1的要求。
12.1.5.7 随车吊动作应平稳、准确,不应有爬行、震颤、卡阻等异常现象,不应有漏油、机件损坏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12.1.1.1 泵浦消防车(以下简称“泵浦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12.1.1.2 泵浦车的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泵浦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12.1.1.3 泵浦车应有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显示以及其他指示器。
12.1.1.4 泵浦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12.1.1.5 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处应提供测试用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12.1.1.6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口径的出水口。
12.1.1.7 配备了车载式供水系统的泵浦车,其吸水模块和增压模块如采用电启动模式,应设置外部蓄电池充电接口。
12.1.1.8 车载式供水系统所有模块应设置警示装置、示廓装置。
12.1.2 底盘改制要求
12.1.2.1 泵浦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12.1.2.2 液压系统及其管路在靠近排气管的位置应设隔热防护措施。
12.1.3 标识要求
12.1.3.1 泵浦车操作处的操作说明应符合附录B中B.1.1的要求。
12.1.3.2 泵浦车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12.1.3.3 泵浦车各危险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12.1.3.4 泵浦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12.1.4 消防专用装置要求
12.1.4.1 泵浦车配备的消防水力系统性能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12.1.4.2 配备供水系统的泵浦消防车,供水系统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12.1.5 随车吊要求
12.1.5.1 在车辆行驶状态时,随车吊回转部分不应发生相对转动,吊臂应能固定、锁紧牢靠。
12.1.5.2 随车吊的最大额定起升载荷应大于吸水装置的质量。
12.1.5.3 随车吊的最大工作幅度应满足吸水装置的放置要求,吸水装置的质量应小于在该幅度下的额定起升载荷。
12.1.5.4 随车吊臂头部、吊钩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示标志。
12.1.5.5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吊,在卷扬机构上应设置使钢丝绳排列整齐的排线或导线装置。
12.1.5.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随车吊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额定起升载荷及所对应幅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2.1的要求。
12.1.5.7 随车吊动作应平稳、准确,不应有爬行、震颤、卡阻等异常现象,不应有漏油、机件损坏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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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消防车载装备、器材和附件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消防车标识要求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车载式供水系统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车载式消防绞盘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车载式呼吸空气填充系统
 -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拉臂钩
 - 附录F (资料性附录)随车器材
 - 附录G (规范性附录)随车文件、工具和易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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