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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政策、节能环保和生活习惯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其中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5.1.4 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章确定;室外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4章确定。
	5.1.5 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供暖的公共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保证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5.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7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K)];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K)],按本规范表5.1.8-1采用;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K)],按本规范表5.1.8-2采用;
	           δ——围护结构各层材料厚度(m);
	           λ——围护结构各层材料导热系数[W/(m•K)];
	         
——材料导热系数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5.1.8-3采用;
	        
——封闭空气间层的热阻(㎡•K/W),按本规范表5.1.8-4采用。
	表5.1.8-1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注:h为肋高(m);s为肋间净距(m)。
	表5.1.8-2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
	
	表5.1.8-3材料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表5.1.8-4封闭空气间层热阻值
(㎡•K/W)
	
	续表5.1.8-4
	
	    注:本表为冬季状况值。
	5.1.9 对于有顶棚的坡屋面,当用顶棚面积计算其传热量时,屋面和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屋面和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W/(㎡•K)];
	          K1——顶棚的传热系数[W/(㎡•K)];
	          K2——屋面的传热系数[W/(㎡•K)];
	          α——屋面和顶棚的夹角。
	5.1.10 建筑物的热水供暖系统应按设备、管道及部件所能承受的最低工作压力和水力平衡要求进行竖向分区设置。
	5.1.11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集中供暖系统宜分南北向设置环路。
	5.1.12 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1.1 供暖方式选择原则。
		    目前实施供暖的各地区的气象条件,能源结构、价格、政策,供热、供气、供电情况及经济实力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并且供暖方式还要受到环保、卫生、安全等多方面的制约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因此,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宜设置集中供暖的地区。
		    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环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为经济、合理。这类地区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部,河南(许昌以北)、陕西(西安以北)、甘肃(除陇南部分地区)等省的大部分,以及江苏(淮阴以北)、安徽(宿县以北)、四川(川西高原)等省的一小部分,此外还有某些省份的高寒山区。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小于90天地区的建筑也开始逐渐设置供暖设施,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1.3 宜设置供暖设施的地区及宜采用集中供暖的建筑。
		    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最基本要求、维护公众利益设置了本条文。具体采用什么供暖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5 设置值班供暖的规定。
		    设置值班供暖,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共建筑在非使用的时间内,其水管及其他用水设备发生冻结的现象。在严寒地区,还要考虑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的防冻措施。
		5.1.6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系统。
		    连续供暖指当室外温度达到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时,为了使室内达到设计温度,要求锅炉房(或换热机房)按照设计的供、回水温度昼夜连续运行。当室外温度高于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时,可以采用质调节或量调节以及间歇调节等运行方式减少供热量。需要指出,间歇调节运行与间歇供暖的概念是不同的,间歇调节运行只是在供暖过程中减少系统供热量的一种方法,而间歇供暖是指建筑物在使用时间内供暖,使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而在非使用时间允许室温自然降低。例如: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的使用时间基本是固定的时间段,可以采用间歇供暖。而居住建筑的使用时间依居住人行为习惯、年龄等的差异而不同,它可能是在每天的任何时间。在室内设计参数不变的条件下,连续供暖每小时的热负荷是均匀的,在设计条件下所选用的供暖设备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5.1.7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规定。
		    国家现行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屋面、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都有相关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本规范应符合其规定。
		5.1.10 竖向分区设置规定。
		    设置竖向分区主要目的是:减小设备、管道及部件所承受的压力,保证系统安全运行,避免立管出现垂直失调等现象。通常,考虑散热器的承压能力,高层建筑内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按照50m进行分区设置。
		5.1.11 系统分环设置规定。
		    为了平衡南北向房间的温差、解决“南热北冷”的问题,除了按本规范的规定对南北向房间分别采用不同的朝向修正系数外,对供暖系统,必要时采取南北向房间分环布置的方式,有利于系统调试,故在条文中推荐。
		5.1.12 供暖系统的水质要求。
		    水质是保证供暖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近些年发展的轻质散热器和相关末端设备在使用时都对水质有不同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对供暖系统水质有要求,但其针对性不强,目前国家标准《供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正在编制中,对供暖水质提出了更为具体、针对性更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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