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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般规定
	22.1.1 本章适用于金属矿山等现有尾矿坝的抗震鉴定。
	22.1.2 现有尾矿坝抗震设计标准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要求或坝体参数改变时,应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处理措施。
	22.1.3 距尾矿坝50m内存在活动断裂时,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按同类等级提高一级进行鉴定。
	22.1.4 现有尾矿坝应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抗震鉴定。当上游式尾矿坝坝体的堆筑高度达到设计坝高的1/2~2/3时,尚应进行一次抗震鉴定。
	22.1.5 尾矿坝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尾矿坝坝址,是否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
	    2 坝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是否采取了降低浸润线和加强坝体抗滑稳定性的有效措施。
	    4 实际堆积坡比、库容、坝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 干滩长度、最小干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排水、排渗设施是否齐全,排洪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7 坝面是否存在严重滑坡、裂缝、沼泽化、流土管涌、冲沟等现象。
	22.1.6 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确定。
22.1.2 按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尾矿坝的抗震设计标准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因此须进行抗震鉴定。
22.1.3 距尾矿坝50m内若存在活动断裂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抗震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采用,但最高为一级。
22.1.4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提出了本条的要求。尾矿坝的使用年限就是尾矿坝的建设施工期,尾矿坝是随采矿、选矿的进行而逐年增高的。通常,一座大中型尾矿坝的使用期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随着尾矿坝的增高,坝体的固有动力特性也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意味着,对某一特定的地震地质环境,即场地未来可能遭遇的地震动,最终坝高不一定是坝的最危险的阶段。所以,在尾矿坝运行时,还需要对不同坝高工况进行抗震鉴定。
震害调查和理论研究都已表明,上游式筑坝工艺尾矿坝的抗震性能最差,下游式尾矿坝抗震性能较好。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尾矿坝地震破坏事例皆属上游式坝型,其破坏原因多是尾矿液化所致。国外已有部分上游式尾矿坝在低烈度区发生地震破坏的事件。1976年唐山地震时,位于震中约80km的天津汉沽碱厂尾矿坝的溃坝;2008年汶川地震时,位于震中约300km的汉中略阳县尾矿坝溃决,均是低烈度区上游式尾矿坝发生垮坝破坏的典型事例。这两座尾矿坝都是位于地震烈度7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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