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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水生植物
	5.6.1 水生植物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长期阶段应清除水面以上的枯黄部分,应控制水生植物的景观范围,清理超出范围的植株及叶片。
	    2 同一水池中混合栽植的,应保持主栽种优势,控制繁殖过快的种类。
	5.6.2 水生植物应根据植物种类及时灌水、排水,保持正常水位。
	
		5.6.3 浮叶类水生植物应控制水生植物面积与水体面积比例,其覆盖水体的面积不得超过水体总面积的1/3。
	
		5.6.4 水生植物施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肥应以有机肥为主,点状埋施于根系周围淤泥中。追肥应以复合肥为主。叶面施肥可使用化学肥料。
	
		    2 盆栽水生植物可在冬季拿出水面并应进行防寒保护,开春前可补施一次基肥,应在新叶长出后移入水中。
	
		    3 观花水生植物,每年至少应追肥1次,点状埋施于根系周围淤泥中。
		
			5.6.5 水生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害生物防治的原则、方法应按符合标准第5.2.10条规定。
		
			    2 应选用对水生生物和水质影响小的药剂,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农药。
		
			5.6.6 易被水中生物破坏的水生植物,宜在栽植区设置围网。
			 
	条文说明
    
	5.6.1 本条对水生植物修剪进行了规定。
	    1 及时清理超出设计景观范围的植株及叶片,以防止蔓延,影响景观。
	5.6.2 水生植物分为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沉水植物和漂浮植物,对水位的要求不同,根据植物种类及时灌水、排水。
	5.6.4 本条对水生植物施肥进行了规定。
	    1 水生植物施肥直接施于水或淤泥中,因肥料溶解速度快,短时间内浓度过高,易造成肥害。
	    3 观花植物对肥料需求量大。
	5.6.5 本条对水生植物有害生物防治进行了规定。
	    2 保护水源及水生生物。
	5.6.6 防止水生植物被水中生物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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