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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监控和二次接线
9.10.1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采用计算机监控,风电机组及其升压设备、海上升压站、陆上变电站及集控中心的监控系统应统一规划设计。
9.10.2 风电机组监控系统应实现风电机组数据采集与处理、监视、控制和保护功能,并可接收外部的功率调节指令,实现机组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调节。
9.10.3 风电机组升压设备的监控功能宜由风电机组监控系统实现,监控范围包括升压变压器、高压侧断路器和负荷开关、低压侧断路器和升压变压器本体等。
9.10.4 风电机组监控系统应开放通信接口,并采用标准通信协议,同时根据海上风力发电场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开放控制功能。
9.10.5 风电机组监控系统通信网络宜采用光纤以太网环网结构,并按照集电海底电缆的路由组网。
9.10.6 通信组网用光纤应采用海底电缆复合单模光纤。组网用交换机应支持根据端口划分VLAN方式,并应具备网络拓扑发现、状态自诊断、异常告警信息及日志上传等网络管理功能。
9.10.7 海上升压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控制操作对象应包括各电压等级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主变压器及站用变压器有载调压分接头以及站内其他需要执行启动/停止的设备等。
9.10.8 海上升压站和陆上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采用开放式、分层分布式结构,通信标准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自动化通信网络和系统》DL/T 860的规定。
9.10.9 海上升压站与集控中心的监控通信网络应采用光纤以太网双网结构。
9.10.10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统一配置一套时间同步系统,可采用主备式时间同步系统,两台主时钟分别设在陆上变电站和海上升压站。
9.10.11 计量与测量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规定。风电机组的计量与测量应由风电机组监控系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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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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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基础资料
 - 4.1 一般规定
 - 4.2 气象
 - 4.3 海洋水文
 - 4.4 工程地质
 - 5 风能资源
 - 5.1 风能资源测量要求
 - 5.2 测风数据处理
 - 5.3 风能资源特征值计算
 - 5.4 代表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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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 风能资源评估
 - 5.7 最大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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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电力系统
 - 7 总体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场址选择及布置
 - 7.3 风电机组布置
 - 7.4 海上升压站、陆上变电站和集控中心布置
 - 7.5 海底电缆路由
 - 7.6 施工和运维基地布置
 - 7.7 灯光及助航标识
 - 8 风电机组选型、布置及发电量计算
 - 8.1 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
 - 8.2 发电量计算
 - 9 电气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气主接线
 - 9.3 海底电缆
 - 9.4 升压变压器
 - 9.5 配电装置
 - 9.6 无功补偿装置
 - 9.7 站用电系统
 - 9.8 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 9.9 电气设备布置
 - 9.10 监控和二次接线
 - 9.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 9.12 调度自动化
 - 9.13 通信
 - 9.14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 9.15 电气照明
 - 9.16 电缆选择与敷设
 - 9.17 电气设备防腐
 - 10 建筑与结构
 - 10.1 风电机组基础
 - 10.2 海上升压站
 - 10.3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
 - 10.4 海底电缆登陆点
 - 10.5 运维码头
 - 11 给排水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海上升压站给排水系统
 - 1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海上升压站供暖与通风
 - 12.3 海上升压站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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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辅助及附属设施
 - 13.1 运维设备
 - 13.2 运维码头
 - 13.3 其他辅助和附属设施
 - 14 施工组织设计
 - 14.1 一般规定
 - 14.2 交通运输
 - 14.3 主体工程施工
 - 14.4 施工辅助工程
 - 14.5 施工总布置
 - 14.6 施工总进度
 - 15 消防与救生
 - 1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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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 风电机组消防
 - 15.4 逃生、救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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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信息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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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 安全防范系统
 - 16.5 船舶交通监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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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0 信息安全
 - 17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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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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