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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的规定。
11.1.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的强制性条文。
填埋气体中是含有甲烷等成分的易燃易爆气体,如不采取有效导排设施,大量填埋气体会在垃圾堆体中聚集并随意迁移。填埋作业过程中,局部高浓度的填埋气体可能造成作业人员窒息;如遇明火或闷烧垃圾,则更会有爆炸危险。填埋气体也可能自然迁移至填埋场周边建筑,引发火灾或爆炸。因此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将填埋气体集中导排,降低填埋场火灾和爆炸风险;有条件则可加以利用或集中燃烧,亦可减少温室气体
排放。
11.1.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条件的规定。
填埋场具有较大的填埋规模和厚度时,填埋气体产生量较大,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并能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11.1.3 本条是关于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的填埋场宜有效减少甲烷产生量的原则规定。
11.1.4 本条是关于老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的原则规定。
根据有关调查情况显示,许多中小城市的旧填埋场没有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要求结合封场工程采取竖井(管)等措施进行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避免填埋气体的安全隐患。
11.1.5 本条是关于填埋气体导排和利用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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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C 调节池容量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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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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