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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填埋场总体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做到技术可靠、节约用地、安全卫生、防止污染、方便作业、经济合理。
5.1.2 填埋场总占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填埋场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埋场宜根据填埋场处理规模和建设条件作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
5.1.3 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计量设施,地基处理与防渗系统,防洪、雨污分流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可含利用)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井等。
5.1.4 填埋场辅助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Ⅲ类以上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等设施。
5.1.1 本条是关于填埋工程总体设计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5.1.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征地面积及分期和分区建设原则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规定: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及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8m3~10m3垃圾。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8%~10%(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采用分期和分区建设方式的优点是:减少一次性投资;减少渗沥液处理投资和运行成本;减少运土或买土的费用,前期填埋库区的开挖土可以在未填埋区域堆放,逐渐地用于前期填埋库区作业时的覆盖土。
分区建设要考虑以下方面:考虑垃圾量,每区的垃圾库容能够满足一段时间使用年限的需要;可以使每个填埋库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封闭;分区的顺序有利于垃圾运输和填埋作业;实现雨、污水分流,使填埋作业面积尽可能小,减少渗沥液的产生量;分区能满足工程分期实施的需要。
5.1.3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多列主体工程或漏项。地基处理与防渗系统、垃圾坝、防洪、雨污分流及地下水导排系统、渗沥液导流及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等设施的布置要求可参见本规范有关章节。
5.1.4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辅助工程构成内容的规定。
条文中的“设备”、“车辆”主要包括日常填埋作业中所需的推铺设备(如推土机)、碾压设备(如压实机)、取土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喷药和洒水设备(如洒水车)、工程巡视设备等其他在填埋作业中要经常使用的机械车辆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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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填埋物入场技术要求
 - 4 场址选择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
 - 5.3 总平面布置
 - 5.4 竖向设计
 - 5.5 填埋场道路
 - 5.6 计量设施
 - 5.7 绿化及其他
 - 5.7 绿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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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地基处理
 - 6.2 边坡处理
 - 6.3 场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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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垃圾坝分类
 - 7.2 坝址、坝高、坝型及筑坝材料选择
 - 7.3 坝基处理及坝体结构设计
 - 7.4 坝体稳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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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渗处理
 - 8.3 地下水导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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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填埋场防洪系统
 - 9.2 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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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渗沥液水质与水量
 - 10.3 渗沥液收集
 - 10.4 渗沥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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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填埋气体产生量
 - 11.3 填埋气体导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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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 填埋气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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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填埋作业准备
 - 12.2 填埋作业
 - 12.3 填埋场管理
 - 13 封场与堆体稳定性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填埋场封场
 - 13.3 填埋堆体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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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 电气
 - 14.2 给排水工程
 - 14.3 消防
 - 14.4 采暖、通风与空调
 - 15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 16 工程施工及验收
 - 附录A 填埋库容与有效库容计算
 - 附录B 渗沥液产生量计算方法
 - 附录C 调节池容量计算方法
 - 附录D 渗沥液处理工艺参考设计参数
 - 附录E 填埋气体产气量估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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