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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水煤浆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标准和规定。
16.1.2 水煤浆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为依据,应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废气、废渣、废水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16.1.3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治理污染与资源回收利用相结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厂区应进行绿化规划,保障生产和生活的良好环境。
16.1.4 改扩建水煤浆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实施,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少排污。
16.1.5 水煤浆工程运行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应选用高效、实用、无毒或低毒的处理方案,处理过程中如产生二次污染,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16.1.6 水煤浆工程应加强环境检测和环境保护管理,有条件的可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与已有的相关工程共同设置。
16.1.7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环境保护设计其他内容,应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6.1.1 本条文是环境保护设计总的指导原则和要求。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先后颁发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法令、标准和规定,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和颁发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水煤浆技术也是有利于环保的煤炭深加工技术,因此,在水煤浆工程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16.1.3 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设计中应采取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合理、有效污染治理措施,以达到清洁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双重效果。
16.1.5 本条文规定了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的处理原则,强调如果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16.1.7 在水煤浆工程设计中,如遇到本规范未涉及的部分,可按相关行业的标准执行。如电力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及《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工业及民用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石油化工工程:执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 3024;化工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GB 5048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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