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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辅助设施
5.5.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阀门等,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对与介质接触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5.5.2 预防水煤浆沉淀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均质和稳定性处理工艺环节;
2 应在桶、罐内设置立式或侧式搅拌器,或设置浆循环等设施;
3 应减少设备和管道内的积浆死区,并应在管道低位设置排污口;
4 当长期停运时,应能够及时、方便地清洗和维护,避免泵类等设备及管道内长期存浆。
5.5.3 水煤浆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浆和废水不得直接外排,应设置完善的储存、处理和回收复用设施。
5.5.4 制浆车间、输浆泵房和供浆泵房应设废水桶(罐)或污水池。
5.5.5 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以及支吊架、平台扶梯外表面,应除锈后分类涂刷不同颜色油漆,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箭头。
5.5.2 预防水煤浆沉淀的措施是多年设计经验和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
4 长期停运一般指超过1周以上时间或设定的水煤浆成品的稳定期时间。
5.5.3 对生产、事故、检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浆、废水,应在设计中设置完善的储存、处理、回收复用设施,不得直接外排,以符合国家现行节约能源政策和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5.5.4 在制浆车间、输浆泵房和供浆泵房内,应设置废水桶(罐)或污水池,用于汇集生产、事故和检修产生的废浆、废水,并及时方便地处理或回收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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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原料煤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卸煤、储煤设施
 - 4.3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
 - 5 制浆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制浆工艺及设备
 - 5.3 制浆系统及布置
 - 5.4 添加剂配供系统
 - 5.5 辅助设施
 - 6 水煤浆储存与运输
 - 6.1 水煤浆储存
 - 6.2 水煤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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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规定
 - 8.2 卸浆、输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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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水煤浆燃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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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燃烧系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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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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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供电系统
 - 11.2 配电系统和负荷计算
 - 11.3 主要电气设备
 - 11.4 无功功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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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控制及自动化水平
 - 12.2 控制方式及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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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 水源
 - 13.2 室外给水排水
 - 13.3 室内给水排水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4.1 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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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 保温
 - 15 建筑与结构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建筑物与构筑物
 - 16 环境保护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大气污染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6.5 噪声防治
 - 17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劳动安全
 - 17.3 工业卫生
 - 18 消防
 - 18.1 一般规定
 - 18.2 消防给水
 - 18.3 专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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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5 电气设备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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