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4.2 通风除尘与空调
14.2.1 控制室、计算机房、自动交换机房等对房间温湿度有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如条件许可,办公楼等可设置多联机空调系统。
14.2.2 受煤坑、筛分破碎车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排风含尘浓度超过现行排放标准时,应设置机械除尘。
14.2.3 当制浆原料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宜采用机械除尘。在不影响工艺设备正常运行时,可采用喷雾、洒水的除尘方式。
14.2.4 除尘装置应与工艺设备联锁,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14.2.1 随着各行业对工程项目自动化程度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所用的控制元器件档次也逐步提升,这些控制元器件对工作的环境温度有一定的要求,为保证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本条提出对如集中控制室、计算机房等生产场所应采取必要空气调节措施,保证这类房间的温度满足使用要求。
14.2.2 在生产过程中,筛分破碎车间由于粉尘较大,自然通风一般难以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受煤坑多数情况下位于地下或半地下,难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落煤导料槽密封不好,还有煤尘的泄漏,对受煤坑的工作空间也产生一定的污染,对这些场所,只有设置机械通风和除尘系统,才能满足环保卫生要求。
14.2.3 煤炭工业在多年的生产过程中,经对多个选煤厂的调查反映,煤的外在水分大于7%时,煤外表面较为潮湿,煤尘产生量较少,因此,本条以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作为设置除尘装置的分界线。
14.2.4 要求除尘装置应与工艺设备连锁,是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开启时除尘设备先运行,工艺设备后开;停止时,工艺设备先停,除尘设备后停,最大限度减少煤尘对环境的污染。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4.1 供暖
 - 下一节:14.3 室外供热管网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厂址选择
 - 4 原料煤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卸煤、储煤设施
 - 4.3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
 - 5 制浆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制浆工艺及设备
 - 5.3 制浆系统及布置
 - 5.4 添加剂配供系统
 - 5.5 辅助设施
 - 6 水煤浆储存与运输
 - 6.1 水煤浆储存
 - 6.2 水煤浆运输
 - 7 计量与质量检测
 - 8 水煤浆供应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卸浆、输浆
 - 8.3 炉前供浆
 - 9 水煤浆燃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锅炉设备
 - 9.3 燃烧系统设备
 - 9.4 点火启动、助燃及水煤浆雾化
 - 9.5 锅炉房布置
 -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总平面布置
 - 10.3 地面运输
 - 11 电气
 - 11.1 供电系统
 - 11.2 配电系统和负荷计算
 - 11.3 主要电气设备
 - 11.4 无功功率补偿
 - 11.5 机组启动
 - 11.6 主要设备布置及电缆敷设
 - 11.7 照明
 - 11.8 过电压保护、防雷及接地
 - 11.9 通信
 - 12 控制及自动化
 - 12.1 控制及自动化水平
 - 12.2 控制方式及控制室
 - 12.3 检测
 - 12.4 信号报警
 - 12.5 保护及联锁
 - 12.6 模拟量控制
 - 12.7 电源
 - 12.8 电缆敷设
 - 13 给水与排水
 - 13.1 水源
 - 13.2 室外给水排水
 - 13.3 室内给水排水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4.1 供暖
 - 14.2 通风除尘与空调
 - 14.3 室外供热管网
 - 14.4 保温
 - 15 建筑与结构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建筑物与构筑物
 - 16 环境保护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大气污染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6.5 噪声防治
 - 17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劳动安全
 - 17.3 工业卫生
 - 18 消防
 - 18.1 一般规定
 - 18.2 消防给水
 - 18.3 专用灭火装置
 - 18.4 消防水泵房
 - 18.5 电气设备防火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